规章制度

沈阳航空航天大学外籍专家和外籍教师聘用与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规范外籍专家和外籍教师(以下简称“外专”、“外教”)的聘用和管理工作,提高聘用效益,保证外专外教更好地为我校教育事业的发展提供服务,根据教育部和国家外国专家局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聘请外专外教是为了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和专业学科建设,提高学校的教学、科研及办学水平,为学校对外开放办学服务。
第三条 聘请外专外教要贯彻“以我为主,按需择优,保证质量,用其所长,讲求实效”的原则。我校教师可以承担并能取得同样效果的教学和科研任务,一般不聘请外专、外教担任。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聘期在一个学期以上(包括一个学期)的外专和外教。

第二章 聘请条件
第五条 语言类课受聘者须有相近专业本科或本科以上学历,专业课类受聘者须有相近专业硕士或硕士以上学历;一般均应具有两年以上的教学或科研经历。
第六条 受聘者须遵守我国的有关法律与规定;身体健康,年龄在60岁以下。

第三章  聘请程序
   七条 每年5月和11月前拟聘请外专外教的单位须填写聘请计划报批表。
第八条 外事处将各二级学院的报批表汇总后上报学校审批。批复于当月中旬下达。
第九条 聘用单位根据批复的聘请计划,按照本规定的要求自行与外专外教联系,明确来校的工作内容、责任和时间,并以书面形式报外事处备案。外事处将积极配合,给予指导和帮助。
第十条 选好拟聘人员后,由聘用单位与外事处共同组织对候选人进行面试(或电话测试)。
第十一条 人选确定后,聘用单位将有关书面材料(一式五份)在外专外教到任前三个月送交外事处。书面材料包括:个人简历(中英文)、护照复印件、学历证书复印件、有关专业技术证明、推荐信、意向合同和《外国人体格检查记录》。
第十二条 外事处对上述材料审查后负责其相关来华手续,其中包括在省外国专家局及辽宁省外事办公室办理申请签证的材料以及来华后与签证和居留许可相关的一切手续。
第十三条 外专外教应在每学期开学前5日内到达学校,聘用单位须在外专外教抵达前1周书面通知外事处,以便安排住宿及准备相关迎接工作。未经外事处同意,通知外专外教提前到达所产生的费用由聘用单位自行解决。
第十四条 外专外教开始工作前,由外事处代表学校对其进行岗前培训并签订工作合同。该项工作一般安排在学期开学第一周进行。

第四章 教学活动管理
第十五条 教学活动管理权在聘用单位。聘用单位根据合同安排外专外教的工作内容和时间,并严格按合同对其进行管理。
第十六条 我校聘请的外专外教原则上不得为校外任何单位或个人工作,聘用单位也不得随意利用外专外教开设计划外课程。如确有必要,开展计划外的教学活动须征得外专外教本人及外事处的同意并支付外教本人合理报酬。
第十七条 聘用单位应审定外专外教教学计划和教材等教学文件和材料,包括用于参考的文字资料、影视资料及其它资料。凡使用外国原版教材的,应对其思想政治内容进行严格审定。
第十八条 聘用单位应定期组织有关专家和教师(可含外教)听外专外教的课。对其教学态度和效果,要定期按国家外国专家局及学校的有关规定进行评估,并以书面形式报外事处备案。评估结果将作为是否通过试用期或续聘的依据。
第十九条 外专外教教学事故的认定由各聘用单位参照学校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办理。外专外教如出现教学事故,由聘用单位将材料报教务处和外事处,视情节轻重进行处理。出现教学事故三次以上者,终止合同。
第二十条 外专外教原则上无特殊理由,不允许请假或调课。因特殊理由需要请假或调课的,必须获得聘用单位或教务处的批准,根据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各聘用单位应为每位外专外教配备一位有政治觉悟、业务强的中方教师为合作教师,在其任教班级中委派一名德智体发展较全面的学生作为联络员,协助其开展教学。以上人员的名单应随聘请申报表同时报送外事处。
第二十二条 聘用单位应把外专外教纳入本单位教职工管理范围,鼓励本单位人员与外专外教发展平等互助的友好合作关系,关心外专外教的工作与生活。要主动向外专外教介绍我国国情和我国的教育方针、政策、法律、法令及有关规定,使他们了解中国,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制度,尊重中国人民的风俗习惯。
第二十三条 外专外教在我校任教期间,不得从事与我校教师身份不符的政治、宗教活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社会和学生开展涉及我国政治思想、社会状况、经济和科技秘密、生物资源等方面的社会调查活动。对违反上述规定者,聘用单位应予以制止并及时报告外事处。


第五章  生活管理
第二十四条 学校聘请的外专外教所享受的生活服务和福利待遇由合同及附件明确规定,由外事处按合同实施管理。
第二十五条 外事处负责办理外专外教在我校任教所需的专家证及工作许可,并协助他们办理在聘期间的出入境手续。外事处根据合同提供相关服务。
第二十六条 外专外教参与社会公益活动,如接受采访、讲学、开展咨询服务等,应事先征得外事处同意。聘用单位如获悉此类信息应向外事处报告。
第二十七条 外专外教的工资及福利待遇按聘用合同实施。
   1. 工资:外专外教的工资按其任职资格、教学经历、教学要求及专业不同有所浮动,其具体工资数额由外事处协同计财处审定。除根据协议交流的教师和国外友好团体的志愿者之外,外专外教的工资标准原则上不低于国家规定标准。热门专业外专外教的工资标准,由学校参考国家标准制定。
   2. 工资计算和发放规定:
  (1)工资自教学工作开始之日起计算,教学工作结束之日停止计算,工作不足一个月的按日记发。
  (2)每月月末发放当月工资,事假、旷课按日扣除工资。外专外教出勤情况由用人单位每月末向外事处报告。

  3)外事处负责把外专外教的当月工资申报表上报计财处。
   3. 学校外专外教在聘用期内,由学校提供住房及家具设备一套,包括彩电、电冰箱、卧具及常规日用家具。聘用期满十五天后,除批准继续留住的以外,不再提供住宿。
   4. 学校为计划内聘请的外专外教提供抵达、离任时的用车服务,抵达及离任原则上由所在用人单位派人接送。
   5. 外专外教在受聘期间享受中国的法定节假日和我校假期的休假,可享受一个重要宗教节的假日两天;受聘方要求过其本国国庆节,应允许休假一天。外专外教的此类休假与教学安排冲突的,聘用单位应与其商量,妥善安排好教学工作。外专外教任何时候离开沈阳市,须以书面形式提前三天报告外事处,获得批准后方可离开。
   6. 外专外教请病假,应出示医生证明。病假在30天以内的,工资照发。若病假在30天以上,或患有严重疾病,不宜继续教学的,应作自然解除合同处理。聘用单位应及时安排好代课并向外事处汇报,以便办理有关手续。
   7. 外专外教请事假须经聘用单位及外事处同意。在合同期(一学期或一年)内,事假累计不得超过10天。连续事假不得超过3天。外专外教事假结束后,应及时补课。
   8. 学校负责为签订长期(一学期以上)工作合同、符合投保要求的外专外教购买其任期内的医疗保险。
第二十八条 根据协议,派到我校任教的义务教师仍享受第二十七条之第3、4、5、6、7、8款所提供的待遇。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外事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