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我校短期来访外国专家的接待管理工作,加强和扩大我校同国外大学、研究院(所)的交往与合作,促进我校的教学、学科建设及科研水平的发展与提高,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短期外国专家指来校工作时间为6个月以内,工作性质包括访问、讲学、合作研究及校际合作的外籍专家学者。
第二条 外事处负责短期外国专家来访的管理工作。校内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必须在外事处审批后方可邀请外国专家学者来我校访问和交流。
第三条 指导思想和原则
1.邀请短期外国专家来访应根据学校重点学科和专业建设的需要,能够实质性的促进学校学科建设和科研发展,提高学校国际化程度,为学校的整体发展服务。
2.邀请短期外国专家来访应遵循“按需邀请、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的总体原则。
第四条 邀请条件
1.短期外国专家应具有副教授以上职称或博士学位并在该学术领域有一定造诣。不具备该条件的外籍学者来访根据学校与外方具体协商确定。
2.短期外国专家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身体健康。
3.邀请到我校进行短期讲学的外国专家讲授内容明确充实,符合我校教学的规定和人才培养的需要。
4.短期外国专家能够自觉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及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并尊重中国人民的风俗习惯。
第五条 邀请程序
1.校内邀请单位应在邀请外国专家来华1个月前,顺访专家在1周前填好《沈阳航空航天大学邀请短期外国专家来访申报表》,加盖邀请单位公章后,附专家个人简历及护照复印件报外事处。
口头告知外事处或学校领导,不视为正式申请。
2.外事处审核申报材料。
3.一般专业学术交流来访由外事处审批,重要外国专家、校际合作来访由外事处报外事主管校长审批;邀请部长级以上政府官员、新闻媒体和外交人员以及进行敏感性专业话题座谈,须向省教育厅、省外办报批。
4.需要持F签证入境来校进行短期讲学、项目合作的外国专家,外事处负责将专家个人材料报送省外专局和省外办,办理被邀请人来华签证通知表。
5.审批通过,外事处告知邀请单位落实日程,组织接待。
第六条 邀请函的起草与签发
经学校批准的短期外国专家来访,按以下程序出具正式邀请函。
1.由学院邀请的,邀请单位用外文书写邀请函,经外事处审核批准后,由邀请单位发出。
2.由学校邀请的,外事处负责起草邀请函,由校长或外事主管校长审核签发后由外事处发出。
第七条 接待及经费安排
1.短期外国专家的接待工作遵循“谁邀请,谁负担”的总体原则。
2.以专业学术交流活动为目的的短期外国专家来访,接待工作由邀请单位(相关学院或学科)具体安排。来访外国专家为国外政要、大学校长或著名专家学者,外事处负责接待工作。
3.接待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联系协调来访专家在校工作期间的生活、工作安排,确保其顺利开展交流工作和人身财产安全。
4.以洽谈对外交流合作意向或签订校际交流合作协议为目的的短期外国专家或代表团来访,接待工作由外事处负责,相关学院负责协助安排外国专家专业讲学交流事项。
5.通过省级、国家级外国专家引智项目邀请的短期外国专家,其机票、食宿、交通等来访费用由项目专项经费支出,外事处负责项目的实施与监管工作。相关学院负责协助安排外国专家专业交流研究事项。
第八条 总结及评估
1.短期外国专家离校后7个工作日内,负责接待的单位进行书面总结,附相关影像资料报外事处存档。
2.外国专家引智项目执行完毕7个工作日内,项目执行单位或项目执行人须认真撰写引智项目成果报告,并附齐专家来访费用票据报送外事处,经学校及外国专家引智项目上级主管部门评估后,根据划拨项目经费与用途核销项目发生费用。
第九条 港、澳、台地区短期专家学者来访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由外事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校长办公会通过之日起执行。